杏彩体育·(官方)平台重庆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3-15
 杏彩体育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障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的法治环境,助力重庆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甄选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旅游服务、二手车买卖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重庆法院在依法保

  杏彩体育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障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的法治环境,助力重庆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甄选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旅游服务、二手车买卖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重庆法院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推动构建有利于促进消费的综合治理体系等方面的相关举措,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等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依的意识,共同维护、净化消费市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侵权行为损害跨省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云阳县某某副食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经营云阳县某某副食店,明知卫某某销售假冒的“小郎酒”“江小白”,购买后转售给重庆市云阳县的多个乡镇副食店以及四川省巴中市的郭某某。2020年9月1日,胡某某的违法行为被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其后,胡某某仍然进购、转售假冒白酒,直至2021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某销售假冒“小郎酒”209件5016瓶41601.10元,销售假冒“江小白”117件2808瓶10560.90元,非法获利20000元。

  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某等人相应的刑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胡某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胡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支持起诉。本案庭审中,胡某某当庭宣读了书面道歉信,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其道歉内容予以认可。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赔惩戒“真空地带”或重复起诉。确定胡某某优先参加公益活动,该责任方式与胡某某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相适应,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和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遂判决胡某某、云阳县某某副食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0元,如不履行上述公益活动义务,则按其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4803.30元。

  该案的审理探索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下跨省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明确了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扩大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参考维度,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生动实践。判决以参与公益活动代替惩罚性赔偿,以更加直接的责任方式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丰富了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该案的审理完善了川渝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净化了川渝两地消费市场环境,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万某某利用顾客在其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的移动营业厅门店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等机会,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顾客电线余条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注册相关APP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获利9636.83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公告届满后,因无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本案中,万某某利用其经营电信业务之机,在未征得个人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多人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注册相关APP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万某某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社会影响,遂作出如下判决:一、由万某某逐一致电各被侵权人,并协助其注销已注册的相关APP账户,以消除危险;二、由万某某在被侵权人所在地(丰都县)县级以上媒体采用公告或致歉信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三、由万某某赔偿公益损失9636.83元至法院指定的公益资金专用账户,以用于社会公益维护。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典型案例。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更为便捷、广泛获取公众个人信息的渠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负有更严格的社会责任。本案判决违规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逐一协助被侵害消费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严厉打击了其利用操作便利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在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同时,及时消除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害风险,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其他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非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治力量和决心。

  ——邓某等三人与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该分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后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由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后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本案审理中,璧山法院主动联系川渝协作对口人民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召开案件协商会议,针对案件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协商,着力研究旅游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因此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璧山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璧山法院针对在本案中发现的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联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共同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当今社会“旅游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旅游来满足精神需求,但实践中不时出现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本案中经营旅行社的主体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督促旅行社切实履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以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川渝两地法院协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川渝两地法院通过开展此类案件的协商会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发挥典型案例和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旅业发展,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2021年9月11日,刘某某在名为“多多数码通讯店”的淘宝商铺购买一部华为MateXs+512GB二手手机,售价为8814.12元。该淘宝商铺的经营者系西安市新城区李某某手机经销部(以下简称李某某经销部)。销售过程中,商铺客服告知刘某某该手机具备华为官方全国联保,有效质量三包期计算至2022年5月。2022年2月18日,因手机屏幕出现闪屏条纹,刘某某将手机拿到华为授权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经检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该手机为“演示机”(非市场流通的商业机),按照“演示机”SN+90天的标准已过保修期,需自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约6000元。刘某某联系李某某经销部,该经销部让刘某某将手机寄回,把手机主板更换为尚在保修期内的主板,再拿去华为手机售后免费进行维修。刘某某根据经销部的建议,联系华为手机售后被拒,后刘某某起诉华为授权服务中心要求其对手机免费进行维修,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认为,李某某经销部在销售手机时,故意隐瞒该手机系“演示机”且早已超过保修期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起诉要求该经销部退还货款8814.12元,并赔偿三倍损失26442.36元。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庭前审查,认为该案具备一定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某经销部认为刘某某的手机出现故障系其自身使用不当所致,且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售手机系“演示机”,拒绝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法院调阅了刘某某诉华为授权服务中心一案的卷宗材料,该案对案涉手机存在屏幕故障,系演示样机且已超过保修期无法免费维修等事实均予以确认,并载明李某某经销部存在指示刘某某通过更换手机主板享受免费维修的不诚信行为。在事实面前,李某某经销部同意协商解决,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经销部一次性支付刘某某货款及损失共计13500元。李某某经销部当场兑付了调解款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就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本案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时对不利于销售的真实情况进行隐瞒,并向消费者进行虚假陈述,导致商品出现故障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通过庭前证据审查和补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调解,促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还货款的同时,还承担了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仅使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得到有力保障,还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维护了网络交易市场的诚信和秩序,对促进网络购物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黄某和陈某系夫妻,二人2011年装修房屋时使用了某某公司生产的水管,该水管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2020年5月,黄某和陈某发现房屋水管漏水并联系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二人赔偿了35000元并提供了新水管。黄某与陈某雇请刘某安装新水管,安装完成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试压,当时未发现漏水。大约半年后,黄某、陈某发现房屋再次出现漏水,遂联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敲开漏水墙面后发现水管有很细的小孔喷水,漏水位置所在的墙面未安装其他物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让刘某将水管接头处剪下带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之后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水管等径弯头焊接处的一小孔穿透管壁,直接贯穿到内流道,根据来样判断为受到不明尖锐物体刺穿所致,属于外来伤害。检测完成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寄回水管样品。之后双方多次沟通,无法协商一致。黄某和陈某认为,水管多次漏水系质量问题并非外来伤害,故要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管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本案中,在房屋居住人一直用水的情况下,水管在试压约半年后发现漏水,且漏水位置墙面未安装物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水管遭外力刺穿的情况不符合常理。尽管销售者对水管进行检测后认为水管受损系外来伤害所致,但该检测系销售者单方完成且销售者未寄回检测样品,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未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漏水原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结果不足以证明水管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遂结合房屋受损部位及装修年限等因素,判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黄某、陈某相应损失共计9500元。

  安居才能安心,安居才能乐业。房屋漏水严重影响群众的居住体验。水管作为家庭装修的基础材料,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安装数月后漏水,生产、销售者应对该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裁判不仅明确了家庭装修材料不以交付作为责任承担的分界线,还确认了在无法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的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单方检测意见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不仅对处理装修材料问题产生的财产赔偿纠纷具有借鉴意义,还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生产者和销售者重品质、守诚信,为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贡献了司法力量。

  苏某经第三人皮某介绍在蒋某某处购买一辆雷克萨斯牌二手轿车,购车价款为155000元,购车协议中约定了购车价款、违约责任等,且列明“因双方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故甲乙双方签协议则代表双方均已对交易车辆的车况、车身发动机及变速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表示认同,该车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乙方已完成看车确认此车所有情况,甲方已告知乙方此车所有情况,此车以现状为准”。车辆交付后数日,苏某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车辆异常,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302151公里,与苏某购买时该车辆表显里程159825公里相差近一倍。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辆行驶里程是影响二手车辆价值的重要参考指标,苏某与蒋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该车辆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排除了苏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格式条款。蒋某某作为二手车行业的从业者,有途径能够查明并知晓该车辆的实际里程及其他维保状况,却未在车辆买卖协议中注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这一重要信息,未实际履行其告知义务,存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故意,并最终导致苏某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故认定蒋某某存在欺诈,结合原告苏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判令蒋某某退还苏某购车款155000元,并赔偿苏某155000元,苏某返还购买的二手车辆。一审判决后,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蒋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二手车辆交易日益频繁,非标准化程度高,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严重,应给予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管理来对抗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本案是在二手车买卖领域规范经营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裁判明确了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以此不作为的行为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遭受损失,应认定为欺诈,并通过判决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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